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但應得到經抵押權人同意。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但應得到經抵押權人同意。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按揭房屋能出租。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當於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房東擁有對房屋有限的產權,因此不能未經銀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該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則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出租該房屋。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不影響承租人對房屋享有使用權,原租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