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帶薪年假的工資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相同。如果是在員工有帶薪年假的情況下,公司不給員工放年假,強制上班,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三倍工資;如果公司給員工放了年假,但是員工出於自己原因,主動提出不放假的,公司發放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的工資。如果公司需要員工在年假期間工作,員工可以與其協商在年假期間工作發放的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首先確認新進員工是否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與累計工作年限,可透過檢視其入職前社保繳納情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資料確認工作年限;其次,根據其確定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其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例如:某單位於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職工,該職工參加工作有5年。(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122天÷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5天=帶薪年休假天數1.67天折算後實際應享受的年休假為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