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要交物業管理費的,商鋪是物業管理區域不可分割的部分,當然需要交物業費,店面經營者有權向物業公司索要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物業服務主要有保潔、秩序維護、裝置管理、代收水電費等。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沒入住不用交物業費,新房收房之日起交物業費對於新房的物業費繳納是按照業主收房之日起計算。對於收房日期的確定則還有不同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業主在物業公司規定的日期內按時收房,雙方不存在爭議。另一種情況是業主沒有在物業公司規定的日期內收房。如果屬於業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問題,則物業費起繳時間以物業公司此前規定的收房日期算。
新房沒裝修要交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第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第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第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第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十一條,業主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辦理房產證,是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權憑證的過程,需要房地產開發商提供有關手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物業費,是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而支付的費用。二者之間不存在關係,其中一項事務的情況,對另一項事務不構成影響。
辦理房產證,適用《房屋登記辦法》。如果沒有辦理完成房產證,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查詢原因,解決 ...
屬於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商鋪需要支付物業費。
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平等主體關係。臨街商鋪是否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則取決於臨街商鋪是否小區物業的組成部分。如果是,那麼必然要劃入小區物業管理的範圍。臨街商鋪位於住宅小區的邊緣,地理位置不同,但繳費義務相同。
因此,臨街商鋪也屬於該小區物業管理的範圍,且臨街 ...
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
一般來說,業主雖然還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事實上已經展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已經生效,而有關業主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予以體現。空置房的物業費標準到底是多少,因所在城市、物業公司不同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山東省規定,如果開發商交房未入住,第一年的物業費最高按照60%的比例收取;而成 ...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沒入住,公共物業管理還是需要正常維護,但因為沒有入住可適當少交。《物業管理條例》第 ...
一般來說,業主雖然還未收房,但前期物業服務工作事實上已經展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也已經生效,而有關業主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予以體現。
空置房的物業費標準到底是多少,因所在城市、物業公司不同也會有所不同。
比如山東省規定,如果開發商交房未入住,第一年的物業費最高按照60%的比 ...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房屋在交付業主之前,物業費由房產開發商交納,交付業主之後,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