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維權方式有:
1、行使合同解除權,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
2、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發商延期交房維權方式有:
1、行使合同解除權,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
2、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應當催告,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如果仍然沒有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購房者也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以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構成延期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