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透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並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勞動關係歸於消滅;
(2)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報酬;
(3)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的各項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