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暫行辦法規定:
1、每年12月31日前,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後,向其發放《應徵入伍通知書》。
2、次年1月15日前,縣教育行政部門將戶籍為本縣的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的《應徵入伍通知書》影印件及《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徵入伍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3、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門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稽核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暫行辦法規定:
1、每年12月31日前,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後,向其發放《應徵入伍通知書》。
2、次年1月15日前,縣教育行政部門將戶籍為本縣的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的《應徵入伍通知書》影印件及《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徵入伍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3、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門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稽核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不想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懷孕女職工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不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