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與否雙方可以協議約定,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以公證,不是必須,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的需要變更登記才能產生不動產轉移的效力。房屋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房屋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二婚的婚前財產必須要去公證。也就是說,要不要去公證,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態度。公證只是為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提早準備一份具有極強證明力的證據而已,如果沒有發生糾紛,公證與否也就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
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更為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財產,減少糾紛。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 ...
首選,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其次,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
二婚的財產協議書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選擇不公證。公不公證可以雙方協定,關鍵是按照當事人雙方的意願進行選擇。另外,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經過公證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公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私人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公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公證之後的借款合同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避免合同被篡改,避免對方就合同的內容發生不同的糾紛,避免對方故意扭曲和改變對方合同內容,然後拒絕承認當初擬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12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 ...
婚內房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 ...
可以進行公證。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始終歸其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婚後財產公證首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不滿足的,無法對婚後財產進行公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 ...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也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