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
信託合同糾紛本質上還是屬於合同糾紛。合同各方當事人為了及時、有效解決糾紛,往往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約定管轄的條款,那麼發生糾紛時,就以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是,如果因為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明確,導致不能確定管轄法院時,約定管轄就成了一紙空文。這時候,一般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除可參照合同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對倉儲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條款進行約定。
不動產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的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範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 ...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運輸合同履行地應為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對合同訴訟地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起訴時,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糾紛中,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約 ...
抵押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地的確定:
1、級別管轄: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管轄法院,但協議管轄的法院只能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
(2)若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
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