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的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範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