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戀愛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戀愛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一、在認定同居共同財產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1、同居開始的時間;

  2、同居前的個人財產的認定;

  3、同居後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財產是否是共同出資舉證比較困難;

  4、涉及一方有婚姻關係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用於同居財產添置的處理。

  二、兩人分手,首先應對財產進行清點估算,先確定哪些是私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其次,應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雙方會共同購置一些財產,如果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理論上講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

同居期間買房分手之後如何分割

  房產是在二人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雙方未對房產作出關於所有權相關約定的,認定為該房產為二人共同共有,平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分手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雙方有財產歸屬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沒有協議的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按共同共有分割。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99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 ...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 ...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男女同居期間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 ...

同居關係分手怎麼分割財產-

  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分割財產: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 ...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嗎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財產分割條款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於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 ...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子財產怎麼分割

  同居期間的房子財產,如果兩人有協議的,都願意履行協議的,按協商好的處理;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是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所得,那就歸該當事人所有;如果不能證明的話,根據當時兩人得投資比例來分割,如果不能明確確定兩人的投資份額,那就兩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 ...

未婚同居分手後房產怎樣處理

  1、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