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功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其他義務。
我國公民的八大基本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功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譽的權利和利益。我國公民的六大基本義務:
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其他義務。
留置權人享有的權利有:佔有權;收取權;使用權;償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等。
留置權人應履行的義務有:留置物的保管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義務;返還留置物等義務。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享有佔有、使用擔保財產的權利;享有履行完畢後,贖回擔保財產或者財產的權利;在按揭貸款合同存續期間,購房人享有查閱、複製按揭貸款人持有的相關權利憑證及檔案的權利。
義務:檢驗義務、通知義務及免除、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