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1、罰款;
2、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
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根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後果的;
2、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我國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1、罰款;
2、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
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根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三條,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後果的;
2、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我國行政處罰的原則有: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保險行政處罰形式有以下: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