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 、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 、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 、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 、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省界的劃分是由很多因素決定的,比如說河流(山西與陝西),山脈(福建和江西),有的是由於人為因素,比如說部落民族的生活習慣,也有的是歷史遺留原因,還有的是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其實不光是省界,像地州、城市、城鎮、鄉村都是這樣劃界的,但是不一定是一種原因,有的是綜合了多方面因素的,還有很多是徵詢了當地民眾的意見並且參照了當地的地方誌。
中國省界的歷史沿革,可能從戰國時期就開始,甚至是更早時期,省界的變更與劃分直接與中國的歷史變革有很大關係,今天的省界區劃,基本上是繼承古代中國的傳統,當中國進入
我國中東西部地區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劃分的,具體劃分如下:
中部地區:包括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共九個省級行政區,經濟發展相對較好,區域內生產總值約佔全國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三十;東部地區:包括遼寧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共十二個省級行政區,是全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區域內生產總值約佔全國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六十;西部地區:包括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