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 、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 、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 、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 、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 、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我國按照道路使用特點,可分為城市道路、公路、廠礦道路、林區道路和鄉村道路。除對公路和城市道路有準確的等級劃分標準外,對林區道路、廠礦道路和鄉村道路一般不再劃分等級。
一級:
設計車速60到80千米每小時;
雙向機動車道數大於等於4條;
機動車道寬度40米,道路總寬70米;
必須設定分隔帶。
二級:
設計車速40到60千米每小時;
雙向機動車道數大於等於4條;
機動車道寬度30米,道路總寬60米;
應設定分隔帶。
三級:
設計車速30到40千米每小時;
雙向機動車道數大於等於2條;
機動車道寬度20米,道路總寬40米;
可設定分隔帶。
四級:
設計車速30千米每小時;
雙向機動車道數大於等於2條;
機動車道寬度16米道路總寬30米;
不設定分隔帶。
1、公路等級是根據公路的使用任務、功能和流量進行的劃分,中國大陸將公路劃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五個等級。
(1)高速公路—— 具有特別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為專門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幹線公路。分為四車道、六車道、八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5000輛以上。
(2)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的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500~30000輛。
(3)二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3000~7500輛。
(4)三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000~4000輛。
(5)四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雙車道1500輛以下;單車道200輛以下。
2、根據公路在政治、經濟、國防上的重要意義和使用性質,劃分為5個行政等級:
(1)國家公路(國道)——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連線首都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府的公路,連線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幹線公路。
(2)省公路(省道)——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連線各地市和重要地區以及不屬於國道的幹線公路。
(3)縣公路(縣道)——指具有全縣(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連線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4)鄉公路(鄉道)——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5)專用公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農場、油田、旅遊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