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的放人的時間一般是關押期滿後的第二天,早上8:30幹警上班後辦手續,簽字,領取物品和勞動報酬,一般9:00放人,人多的話,排隊晚點。但已關押期滿的,當天必須全部釋放。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五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在拘留期滿的當天都可以放人。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所半夜不會放人。放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晚上12點管理人員都已經下班了,不能辦理手續,所以是不會放人的。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立即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判緩刑幾天放人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判決當天就放人,有的地方判決後上訴期滿才放人,但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宣判後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 ...
公安局沒有批捕的權利,只有檢察院才有批捕的權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 ...
《刑事訴訟法》第9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最長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第一,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 ...
檢察院抓人扣留最遲3個月放人,檢察院自偵案件,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14天,提前批准逮捕,批捕後還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偵查終結後向公訴科移送案卷,公訴科有一個月審查期限,再到法院有2個月審判期限,至遲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 ...
1、判緩刑後看守所下午放人嗎?不放人的。
2、刑事案件宣判緩刑,被告拿到判決書後不能直接釋放,必須等待十天以後判決書生效,才能釋放,因為被告人可能會上訴,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所以,不能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