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相關法律離休幹部撫卹金髮放標準如下:一、若是當事人是因公殉職的烈士,則離休幹部的撫卹金可以高達離休幹部的6年多的工資金額的總和或者6年的退休金的總和。二、其他的在職公務員如:在職官員,在職相關技術人員的離休幹部撫卹金按照其當事人在職時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是退休金髮放。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為解決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中性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企業職工困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分別為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體標準見附表,其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其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其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第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遺屬補助標準;
第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範圍、資金列支渠道等問題,仍按魯勞社2003年34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