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抑鬱症,如果情況嚴重,影響到子女正常生活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女方有抑鬱症,如果情況嚴重,影響到子女正常生活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關係確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撫養人得了嚴重疾病,經治不愈,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
(2)撫養人失去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力再撫養子女的;
(3)撫養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的;
(4)撫養人道德品質敗壞,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的;
(5)撫養人的家庭情況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如受繼父母歧視、虐待等;
(6)子女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出現法定情形,可以起訴到法院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