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主體包括的機構有:
1、行政機關;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透過定義政府資訊的形式,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至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在第36條以附則的形式加以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主體包括的機構有:
1、行政機關;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透過定義政府資訊的形式,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至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在第36條以附則的形式加以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有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三類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資訊公開主體都是沒有資訊公開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