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法律是沒有規定怎麼斷絕父子關係的,而且斷絕親子關係只是個人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
(1)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
(2)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法律是沒有規定怎麼斷絕父子關係的,而且斷絕親子關係只是個人行為,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
(1)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
(2)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同居關係有以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1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32條,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46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15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在法律上,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