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旅遊合同後,出現定金糾紛的,是屬於旅遊合同糾紛,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旅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協商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92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簽訂旅遊合同後,出現定金糾紛的,是屬於旅遊合同糾紛,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旅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協商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92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合同一般繳納的是定金,不是押金。
關於旅遊合同定金是否可以退的情況,具體如下:
1、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旅行社若有證明顯示雙方達成了一份口頭協議,也是可以的。
2、能不能退的關鍵是看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3、如果約定了可以退,就可以退;如果約定了不可以退,就不可以退。
4、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依據我國《旅遊法》的規定,對報團旅遊是否要交納定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交了定金的最好是簽訂定金合同。但一般情況下是要簽訂旅遊合同的,簽訂旅遊合同有利於解決旅遊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57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