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是:
《旅遊法》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合同法律關係指由合同法律規範調整的當事人在民事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法律關係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主體:參加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客體: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62條規定了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旅遊合同的承攬性質決定了旅行社對其提供的旅遊服務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其向遊客提供的旅遊服務應達到約定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