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通常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未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行為,因為是消極的,所以很難舉證。
因此,我們在庭審過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雙方分別舉證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義務的,那麼無法舉證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這一方,就會被推定為未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儲存自己履行己方義務的證據,比如轉賬記錄、收據、收發貨單、催收通知等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通常適用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未履行合同義務這一行為,因為是消極的,所以很難舉證。
因此,我們在庭審過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雙方分別舉證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義務的,那麼無法舉證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這一方,就會被推定為未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儲存自己履行己方義務的證據,比如轉賬記錄、收據、收發貨單、催收通知等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如果超過兩年仍然未履行,並且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三年期限內主張過權利的,則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無法履行不構成違約。合同無法履行是指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