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2、工資發放記錄。
3、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5、考勤卡。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