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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業主可以辭退物業公司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是可以辭退物業的。但是需要業主大會超過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能要求解聘物業公司嗎

  業主可要求解聘物業公司。根據《物業專案服務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只要20%以上按時繳物業費的業主提議解聘,並經過半數以上業主表決透過,業主可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不過,業主們欠繳的物業費還得繳清。原物業公司可自行收取,或委託新公司收取。對於不肯繳納欠費的業主,物業公司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

物業公司有權利給業主斷水斷電嗎

  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為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於設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為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


公司因效益不好辭退員工可以

  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但裁員人數達到10人或者職工總數10%以上的;   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 ...

物業公司要為業主做什麼

  1、常規性服務是最基本的服務,包括:房屋建築主體管理;房屋設施、裝置和管理;環衛管理;綠化;治安;消防;車輛道路;代辦服務。國家建設部1998年頒佈的《物業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規定:接到住使用者要求維修電話和報修,應立即做好登記工作;家庭水電急修不過夜,對房屋小修等其他問題,應自報修時起三日內進行;維修人 ...

曠工被公司辭退有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凡曠工連續三天或全年累計五天者,公司將按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公司曠工管理制度條款處理。如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該員工負責賠償。 ...

業主小區丟車物業公司是否賠償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但物業在該案中,沒有履行好約定的對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巡邏和維護監控設施的正常執行,沒有盡到應盡的一般防範義務存在違約,應承 ...

物業公司秩序維護員屬於保安

  物業公司秩序維護員屬於保安,秩序維護員是指受聘於物業或安防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行業規範(標準)或管理企業規章制度,具體實施維護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協助做好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防範工作。   實際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對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崗位的工作人員 ...

試用期公司辭退有賠償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物業公司可以出租物業管理用房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