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如用於其他用途,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公司擅自出租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如用於其他用途,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公司擅自出租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經業主的許可,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將這些公用房屋挪作他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