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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麼

  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指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更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任務:對叛國、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令、政令統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及其執行,以及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作用。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參與訴訟的全過程:從立案、偵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偵查監督、提起公訴、支付公訴、審判監督,直到監督判決的執行。這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權、地位及其發揮作用的不同之處。在刑事訴訟中的不同階段,人民檢察院的權利和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1)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依法立案偵查或交由公安機關偵查;有權直接受理案件,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其實施的偵查行為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和調取證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另外,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有權進行補充偵查,還可以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更正。(2)提起公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凡是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指明瞭人民檢察院對公訴案件的絕對審查權能。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審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審查終結的案件,有權退回,要求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公訴;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審判階段。由於人民檢察院負有司法監督職能,所以在審判階段中,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既有公訴人的地位,行使公訴人的職權,又有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監督職權。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具體權力有:派員出庭支援公訴和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庭上經法庭許可,有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和鑑定人員;參加法庭辯論;對法庭違法審判提出糾正意見。對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定、判決有權依法進行抗訴;對自訴案件也有權派員出庭,監督法庭審判活動。(4)執行階段。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和判決裁定情況進行監督。對執行中的違法情況,有權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對執行的監督具體表現在:對死刑執行時有權派員赴執行現場監督死刑的執行;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緩刑、無罪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以及監外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如果有違法情況的,有權通知執行機關糾正。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8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另外,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這一規定使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具體明確,把犯罪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上,這一規定也是對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範圍上的明確界定。

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檢察院抗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

各類刑事訴訟的是怎樣的期限

  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 ...

刑事訴訟如何進行申訴控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 ...

刑事訴訟中二審可以加重處罰嗎

  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要區別情形對待。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

什麼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 ...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 ...

刑事訴訟被訴人答辯期限是多長

  被訴人一般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