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異地辦案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到外地執行搜查任務和訊問被告人的,執行人員應攜帶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以及有介紹案情和執行搜查、訊問目的、要求等內容的公函,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絡。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追繳贓款贓物,應當請當地人民檢察院協助,並出示有關的案件材料和辦理必需的法律手續。人民檢察院到外地問詢證人時,不得以各種理由將證人帶回本地詢問等。
檢察院異地辦案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到外地執行搜查任務和訊問被告人的,執行人員應攜帶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以及有介紹案情和執行搜查、訊問目的、要求等內容的公函,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絡。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追繳贓款贓物,應當請當地人民檢察院協助,並出示有關的案件材料和辦理必需的法律手續。人民檢察院到外地問詢證人時,不得以各種理由將證人帶回本地詢問等。
檢察院問話辦案程式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問話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有時效性的限制,但最多不能超過二十四個小時,且檢察院傳喚嫌疑人接受調查應出示傳喚證,並且把具體傳喚原因告知被傳喚人。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式如下:
一、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受理案件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二、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三、偵查
對於已經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同意後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偵查取證外,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調查,然後由檢察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加以稽核並簽註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