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採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採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1、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2、因經濟法主體不同,其所享有的經濟權利是不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力。經濟管理主體依法享有經濟職權,即經濟管理主體在依法進行經濟干預和管理時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立法、決策、命令、禁止、許可、批准、撤銷、稽核、免除、確認、協調、監督、處罰等權力。經濟職權是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是不能放棄的,因而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是統一的。
3、二是經濟活動主體所享有經濟權利。企業是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體,它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享有各種經濟權利,包括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獲取收益權等。經營管理權包括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採購權、產品銷售權、人事勞動管理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物資管理權以及其他經營管理權。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一點: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係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
第二點: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