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文書。主要包括答辯的理由、答辯的請求、證據等。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上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資訊;(二)一審人民法院名稱、案號和案由;(三)明確的上訴請求;(四)提起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文書。主要包括答辯的理由、答辯的請求、證據等。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上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資訊;(二)一審人民法院名稱、案號和案由;(三)明確的上訴請求;(四)提起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2、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援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1、答辯狀的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2、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某某一案進行答辯;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
3、答辯請求,答辯中有關舉證的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