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產品責任歸屬的準則,是要求行為人承擔產品責任的根據、標準和理由。
關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各國多經歷從合同責任到過失責任再發展到現在的無過錯責任的過程。
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免責或者減責,免責及減責情形由法律明確規定。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確定產品責任歸屬的準則,是要求行為人承擔產品責任的根據、標準和理由。
關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各國多經歷從合同責任到過失責任再發展到現在的無過錯責任的過程。
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免責或者減責,免責及減責情形由法律明確規定。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全面履行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