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如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建議及時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由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工廠沒有幫員工買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全部由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而出現工傷事故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在無法與單位協商解決時,可以採用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申請認定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首先蒐集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然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
用人單位並沒有買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根據當地標準及自己工資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 ...
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時,用人單位是必須繳納社保的。如果未繳納工傷保險,那麼將從欠繳之日起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不繳納,則會要求繳納欠繳金額1倍以後3倍以下的罰款。在未繳納工傷保險期間,員工受工傷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補繳以後,則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費用。
要注意的是, ...
1、可以自己去申請工傷認定(一年之內),但前提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本人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2、公司未辦理社保,這個工傷待遇都應該由公司承擔,具體的賠償專案要看傷殘等級,通常包括醫療費、康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單位未買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 ...
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補繳保費,並加收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補繳應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