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
1、首部。寫起訴狀名稱。
2、正文。
(1)原被告雙方的基本資訊情況,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具體資訊;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為何案件起訴;
(3)事實與理由;
(4)主要證據及證據來源。
3、結尾。寫明致送機關及起訴人的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4、附項。起訴狀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證等。
法人民事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
1、首部。寫起訴狀名稱。
2、正文。
(1)原被告雙方的基本資訊情況,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具體資訊;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為何案件起訴;
(3)事實與理由;
(4)主要證據及證據來源。
3、結尾。寫明致送機關及起訴人的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4、附項。起訴狀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證等。
民事訴訟起訴可以代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
一般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