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變更後結果: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人變更後結果: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企業法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檔案;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檔案;
(二)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
(三)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債權債務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