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採過錯責任。
(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用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
(三)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06條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採過錯責任。
(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用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
(三)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06條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全面履行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而不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主客觀過錯為標準。意味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並不違法,不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