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 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別:
1、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債權讓與債務免除。
2、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3、狹義之處分,係指處分行為而言。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 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別:
1、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債權讓與債務免除。
2、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3、狹義之處分,係指處分行為而言。
不一定有效。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合同自始有效。沒有經過權利人追認的則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出租他人房屋屬於無權處分,房屋承租人擅自轉租的無權處分行為如得不到房主追認,轉租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