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衛局工傷待遇判決書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十五日內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返聘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因此是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能享受工傷待遇。員工的工傷待遇應從第一天上班開始起算的,而不是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員工在試用期內發作工傷的,也能享用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 ...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
未入保險工傷待遇的賠付是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 ...
工傷待遇申請需要的材料有:
1、工傷認定書;
2、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通知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資格認定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5、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表;
6、醫療診斷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7、其他需要的材料。 ...
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應當在30天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者本人或其近親屬也可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通過後等傷情穩定再申請傷殘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如用人單位不理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爭議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個人申報工傷工傷待遇是:
1、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 ...
申請工傷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