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能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能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書面通知,並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2、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或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工資的支付,補償金的支付,工作的交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等一系列問題約定明確。按協議執行。
根據不同的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雙方存在勞務關係。
(1)培訓型實習。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透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
(2)勤工儉學型實習。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