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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什麼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什麼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權利性質不同、標的物不同、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5.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有何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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