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人超出上述期間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適用執行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反之,被執行人沒有對申請執行時效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或部分義務後又以超過執行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法律文書生效,且對方超過自動履行期限沒有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限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出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路人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責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時限內執行,也能夠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並執行完畢;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無執行完畢的,執行申請人能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