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未婚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同居生的孩子享有一切法律規定的權利。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雙方的子女,男女雙方都必須對同居生的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和教育義務。兩人決定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