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否屬工傷,並不是由受傷職工(或受傷職工家屬)認定,也不是由用人單位確定,而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
發生工傷事故後工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發生工傷後不用先報警,可以先進行治療,注意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可以先跟單位協商,雙方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1、先到醫院就醫,在就醫的同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如果傷情不是很嚴重,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3、協商不成後,應及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 ...
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應當在30天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者本人或其近親屬也可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通過後等傷情穩定再申請傷殘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如用人單位不理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爭議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如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建議及時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認定,由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工廠沒有幫員工買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全部由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 ...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勞 ...
在本企業內部職工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係在本企業是清楚的,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有本企業來承擔;在外部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係有可能不在本企業而在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那麼,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就由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承擔。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 ...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而出現工傷事故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 ...
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