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得出了以下結論:
1、主權者的第一個特點是超乎法律之上,沒有任何一種法律可以約束人民共同休;
2、主權者無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證,換句話說,主權者可以任意行使權力;
3、國家有權支配臣民的一切財產;
4、主權者對臣民掌握生死權,因為後者的生命乃是國家的有條件的一種贈與;
5、任何人若是不願服從主權者的意志,則全體有權強迫他服從。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得出了以下結論:
1、主權者的第一個特點是超乎法律之上,沒有任何一種法律可以約束人民共同休;
2、主權者無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證,換句話說,主權者可以任意行使權力;
3、國家有權支配臣民的一切財產;
4、主權者對臣民掌握生死權,因為後者的生命乃是國家的有條件的一種贈與;
5、任何人若是不願服從主權者的意志,則全體有權強迫他服從。
主要觀點: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透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他確實明確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主要闡述的命題是: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個枷鎖就是國家。盧梭提出國家建立的理性邏輯:人類想要生存,個體的力量是微薄的,個人的權利、快樂和財產在一個有正規政府的社會比在一個無政府的、人人只顧自己的社會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可行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即國家。國家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人生而自由與平等,人們透過訂立契約來建立國家,國家就是人民契約的結合體。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