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影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物。
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財產的整體,也可以是財產的一部。例如,房屋的牆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財產的一部時,當事人應明確租賃物的使用範圍。
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影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物。
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財產的整體,也可以是財產的一部。例如,房屋的牆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財產的一部時,當事人應明確租賃物的使用範圍。
應具備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專案、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3、開工、竣工時間。
4、報酬依據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5、違約責任及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如下:
(1)明確合同主體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⑶價格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
⑸酬金
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
在閤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⑺違約責任
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