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3條規定,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於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二手房買賣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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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轉租的約定;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法律依據】
...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專案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與主要裝置來源已基本落實;
(5)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已下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 ...
借款抵押合同要具備的條款有:
1、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2、貸款的用途;
3、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4、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5、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法律 ...
訂立行紀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如下:
(1)明確合同主體
⑵委託事務的種類(合同標的)
⑶價格
⑷行紀事務的具體要求
⑸酬金
在合同中應明確行紀人應得的酬金數額、給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⑹保管責任
在閤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 ...
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影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