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要具備的條款有:
1、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2、貸款的用途;
3、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4、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5、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法律依據】
根據《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式細則》第二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
借款抵押合同要具備的條款有:
1、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2、貸款的用途;
3、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4、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5、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法律依據】
根據《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式細則》第二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專案而形成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二手房買賣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