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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為: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先交稅嗎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直接稅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什麼

  直接稅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

  1、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2、複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複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複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複議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四條,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行政複議前置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稅務行政複議時效有什麼規定

  行政複議期限的規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 ...

被警察貼罰單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 ...

派出所怕行政複議

  你提出行政複議本身是不會對派出所有影響的,只能證明現在我國的行政機關設定越老越合理,百姓有多重維權渠道。   只有當行政複議作出撤銷或是變更決定,才會對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 ...

對違章不認可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

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該怎麼辦

  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帶上工傷認定書、個人身份證、行政複議申請到上一級勞動部門或者主管該勞動部門的政府法制辦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