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期限的規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直接稅務行政複議有關規定是:
1、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2、複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複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複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複議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四條,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消費者侵權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 ...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定義為: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 ...
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 ...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 ...
拖欠工資的爭議是有時效的,最遲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