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的範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人,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申請提出司法行政複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他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夥組織、聯營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