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特徵如下:
1、刑事抗訴具有監督性,即刑事抗訴是基於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而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
2、刑事抗訴具有專門性,即人民檢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訴職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行使。
3、刑事抗訴具有特定性,即刑事抗訴的物件只能是確定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刑事抗訴具有程式性,即刑事抗訴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提出。
5、刑事抗訴對審判具有制約性,即刑事抗訴一經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審或再審,阻止判決、裁定的生效或執行。
具體特徵如下:
1、刑事抗訴具有監督性,即刑事抗訴是基於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而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
2、刑事抗訴具有專門性,即人民檢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訴職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行使。
3、刑事抗訴具有特定性,即刑事抗訴的物件只能是確定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刑事抗訴具有程式性,即刑事抗訴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提出。
5、刑事抗訴對審判具有制約性,即刑事抗訴一經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審或再審,阻止判決、裁定的生效或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抗訴人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被害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