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四種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保險基本原則的意義: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絡,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保險四種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保險基本原則的意義: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絡,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1、司法統一原則:統一的國家需要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制來維護,國家的統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統一。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律師法第3條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上規定確立了我國司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1954年憲法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把這一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加以規定。
4、保障人權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5、接受監督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接受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的監督,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預防司法腐敗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於各州的法律範疇,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組成。
在聯邦法律中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是最主要的一個法律。
侵權行為可分為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領域的侵權賠償則廣範採用保險賠償的方式。
侵權法的原則簡單有:
每個人都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兒童亦然,但是,父母僅當其作為該兒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監護義務行事時才負此責任。國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取消了國家的豁免權。每個人包括新生兒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 當其被繼承人或近親屬被故意或過失導致死亡時,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過失侵權責任以過失行為和對人身或財產的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為前提要件。一個人若沒有盡到其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的。